关于深港跨境货物运输
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为保障供港物资稳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深港跨境货物运输及相关从业人员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跨境司机驾驶货运车辆入境前应当如实申报作业信息,严格按申报的往返时间、口岸出(入)境。货车入境时,应当按规定张贴深港跨境运输车辆专用标识。入境后,按申报信息定线定点全流程封闭运行。
运输作业目的地在深圳的,应当在申报时选择接驳站点,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运输作业完成后,按时返回香港。
运输作业目的地为除深圳、肇庆以外的“珠三角”七个城市的,在深圳市域内须按指定运输路线行驶直至离深。
运输作业目的地为肇庆以及珠三角以外省内其他城市的,应在深圳指定接驳点进行接驳,按指定运输路线驶离。
二、接驳司机须先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方可从事跨境运输接驳业务,在申报的指定接驳点接驳,并实施集中居住和闭环管理。
三、跨境货物运输其他防控措施,按广东省、深圳市跨境货物运输疫情防控管理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有关文件和接驳点、作业点、指定路线等信息另行在“跨境安”平台和政府网站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ys.sz.gov.cn)。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通告规定,或其他疫情防控措施的,将被实施暂停或移除豁免入境隔离备案名单或接驳司机名单的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0时起施行。以上防控措施根据疫情情况和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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