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资料图】
《通知》提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有效缓解供需匹配问题。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进行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市住房建设部门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制定完善改建政策,统筹推进改建工作。区政府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本区改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企业规范实施改建。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予以配合。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
(二)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三)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
(四)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改建项目所在宗地存在两个以上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由宗地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改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改建还需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水电气设施、环保卫生、节能与绿色改造等条件。在设计施工技术标准上,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改建项目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套(间)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政策解读
【记者】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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